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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厂”股权之争再现 扬中开发区一新港口被迫停工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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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以来,江苏“圣灏投资”的负责人很困惑。5年前,他在扬中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码头,工程原计划去年底就能完工,不料,2016年6月起,因与开发区存在纠纷,导致工程一拖再拖,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日前,“圣灏投资”一纸诉状将扬中经济开发区下属投资平台江苏大行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告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一亿元。

投资项目陷困境

重大码头建设工程被迫停工

据原告称,2012年年中,江苏“圣灏投资”由扬中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进,投资成立了江苏圣灏港务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圣灏通用码头项目,这是扬中市招商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也是扬中经济开发区抢抓长江经济带战略、建设临港物流园、创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龙头工程。该项目开发新建2个5万吨兼靠7万吨级通用泊位,深水岸线长度582米,后方陆域面积约727亩,建成后将成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

2012年7月18日,深圳市圣灏公司与扬中市政府签署《华东物流供应链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拟在扬中经济开发区建设华东地

区最大的工程机械与汽车交易市场,项目总投资30亿元,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涵盖4座5万吨泊位的物流运输、汽车机械大宗商品的仓储、交易、服务等产业。后江苏圣灏港务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扬中开发区支持配合下,工程进展顺利。截止去年上半年,582米长江深水岸线工程已建设完毕,剩余陆域配套工程已在建,原定于2016年项目整体完工。

然而,就在这工程建设关键的节骨眼,一场股权之争改变了一切。2016年6月,扬中市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调整后,不再履行“圣灏公司”与扬中市及开发区一系列有关港口建设的合作协议,相关

企业不再出具股东会决议等贷款所需的法律文件,使得项目工程土地证无法办理,银行授信无法获得,导致了正在建设的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无奈之下,投资公司只好采取民间借贷、变卖自身财产等措施,努力维持局面,但是杯水车薪。目前项目资金链断裂,大量农民工和

员工的工资被拖欠。

为何股权之争

代持股公司欲变“实际股东”

那么扬中开发区为什么不愿继续合作建设港口呢?

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函道出了缘由。2017年3月17日,扬中经济开发区下属企业“扬中港务”向“圣灏投资”出具了“关于解除《委托代持股协议》的函”,明确表示解除一份《委托代持股协议》(见图),并声称已成为持有“圣灏港务”69.69%股权的实际股东。

原来,2015年10月21日,为解决扬中经济开发区下属企业资金需求,推动物流供应链基地项目建设,经扬中市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扬中经济开发区所属“江苏大行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扬中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圣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书》,“圣灏投资”与“扬中港务”签署《委托代持股协议》,约定:由“扬中港务”代持“圣灏投资”对“圣灏港务”的69.69%股权成为名义股东,“大行临港”提供担保,“圣灏港务”获取相关银行授信5.5亿元,其中1亿元给“大行临港”使用;各方通力合作,确保项目及时完工;待“圣灏港务”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各方应恢复原状,“扬中港务”归还其代持的股份,扬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上述合作方的鉴证人,积极协调办理项目土地证。上述合作方案提前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协议签署后,管委会部分履行了协议及承诺,“圣灏港务”已支付土地拆迁等款项,并获得平安银行2.5亿元授信。

“扬中港务”函告称,《委托代持股协议》虽然签订,但“圣灏投资”未履行2亿元人民币的出资义务,而新股东 “扬中港务”则在2015年12月30日前出资到位2亿元,所以,目前“扬中港务”成持有“圣灏港务”69.69%股权实际股东。

原告指出,扬中港务为代持股而增资进入“圣灏港务”的2亿元增资款,其实在资金进入的当天和第二天,就以其它明目,分两次每次1亿元转到了开发区的大行港务的帐上,这相当于没有实际增资,又想要实际持有股权。

对此,扬中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无法按期供应土地是因为“圣灏投资”未及时缴清相关款项,且该公司存在虚报数千万元的工程量,社会借贷款项也未用于工程建设等行为,所以,扬中港务才发函解除与“圣灏投资”的《委托代持股协议》。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知道“圣灏投资”到法院起诉的事,作为国有企业,也不想看到这么大的工程成为烂尾工程,但双方对项目的投资额是多少、对公司的股权又是多少,必须明确下来。

律师说法:

解除代持股关系与成为股东是两码事

近日,“圣灏港务”已经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立案,要求被告返还一亿元被抽走的资金,判决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港口码头的建设陷入困局已超10月则是不争事实。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天律师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孙天律师指出,圣灏投资和扬中港投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扬中港投是代

持圣灏投资的股份,双方应首先遵守相互之间的约定,虽然双方可能根据约定办理的工商登记显示扬中港投具备股东身份,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扬中港投想解除代持股关系,也应该把根据协议代持的股份归还给实际股东,而非据为己有。对以各种名义从圣灏港务公司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占用公司巨额资金,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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